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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鄂温克旗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

部门:校安处管理员 来源: 日期:2024/3/1 10:57:03 人气:9 加入收藏 标签:

关于加强鄂温克旗电动车

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

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,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火灾事故惨痛教训,有效防范化解电动车消防安全风险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》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一、消防安全管理方面

1.严禁在居民住宅区(特别是高层住宅)的楼梯间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门厅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。

2.严禁采用“飞线”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的方式为电动车充电。

3.严禁电动车及蓄电池上楼入户。

4.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、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,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。

5.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,与建筑物外墙门、窗、洞口等开口部位,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水平间距不小于6米。

6.地上电动车停放、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;地下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喷水灭火、防排烟、室内消火栓等系统,并确保完好。

7.鼓励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,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。

8.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;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车停放、充电区域,专人看守。

9.社区、物业服务企业应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,及时劝阻、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、充电行为,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要求,如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二、违法行为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。对违反上述要求,拒不改正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规定:在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广大居牧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,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,防患于未然,让悲剧不再重演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鄂温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鄂温克旗防灭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4年2月29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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